2006年7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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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本报记者 林万华

  本报讯  温州首例股份制企业红利分配纠纷案,最近在温州市中级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起诉人金福权系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金福权在诉状中称:他作为温州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从2003年起至今,公司以种种理由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盈余分配,因多次交涉无果,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其应得的红利。
  而被告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已经向各股东提供了财务报告,且已经履行了利润分配的义务。为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金福权认为,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没有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且其从来没有分得过红利。金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请求,但未获有关法院准许。
  记者为此事走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稳定和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课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也已有了强制性的规定。《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法第166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该法第167条又规定了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办法。
  他们认为,法律对此已有详尽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财务报告,没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股东请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是合理的。
  股份制经济是当前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而温州的股份制企业特别发达,已占据该市的大半壁江山。如何处理好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是稳定和发展股份制企业,构筑和谐社会的关键。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企业与股东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如何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是现实提出的新课题。